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2025-03-21 22:19:03
原標題:銀行代銷金融產品,新規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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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行代銷金融產品,新規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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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監督管理,促進代理銷售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強化商業銀行對合作機構和產品準入的管理責任,規范商業銀行代理銷售行為,強化商業銀行在代銷產品存續期應盡的義務等。
在合作機構管理方面,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合作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確定合作機構資質審查標準,明確準入條件和程序,建立并有效實施對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評估和審批制度。對于已經準入的合作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定期對其進行審查評估。對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準入審查時,應當對其信用狀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查。對保險公司進行準入審查時,應當對其償付能力狀況、風險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查。
在代銷產品準入管理方面,商業銀行應根據客群類別、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和需求等因素,明確代銷產品準入標準,建立并有效實施對代銷產品的盡職調查和審批制度。對資產管理產品的盡職調查應當綜合考慮產品結構、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投資管理團隊、風險管控措施、本產品或者同類產品過往業績水平等因素。對保險產品的盡職調查應當綜合考慮產品類型、產品保障責任、保單利益水平等因素。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甄別,防范合作機構讓渡主動管理職責,為其他機構、個人或者資產管理產品規避監管要求提供便利。
在推介銷售代銷產品行為方面,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代理銷售全流程監測和管理機制,對宣傳資料、信息查詢、產品展示、適當性管理、銷售人員管理、可回溯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包括應當針對同類產品制定一致的代銷產品展示規則,應當穩慎評估客戶購買產品的適當性,應當加強銷售人員資質和行為管理等。
在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方面,商業銀行對代銷業務實施績效考核,不得僅考核銷售業績指標,考核標準應當包括但不限于銷售行為和程序的合規性、客戶投訴情況和內外部檢查結果等。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機構準入、代銷產品準入、宣傳推介和銷售等環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從源頭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發生。商業銀行應當會同合作機構建立代銷業務客戶投訴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僅涉及商業銀行自身責任的,應當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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