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檢察日報
2024-09-19 08:14:09
原標題:發揮程序機制應有作用提升輕罪案件辦理質效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發揮程序機制應有作用提升輕罪案件辦理質效
來源:檢察日報
犯罪治理特別是輕罪案件辦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輕罪的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實體、程序、政策理念、犯罪治理和社會治理等問題,貫穿刑事訴訟各環節。檢察機關參與輕罪的治理,要樹立正確司法理念、準確落實司法政策、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在依法辦案的前提下,嚴格準確把握入罪出罪標準。
細化輕罪界分標準。治理輕罪的前提是合理確立輕罪的界分標準,即哪些犯罪屬于輕罪。目前,我國關于輕罪和重罪的界分并不存在法定標準,主流觀點是將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犯罪界定為輕罪。筆者調研發現,對于輕罪范圍的認定存在不同標準。例如,有的以罪名作為輕罪與重罪的主要分類標準,輕罪主要包括盜竊罪、故意傷害罪、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等。但實踐中,數額型盜竊犯罪有三個量刑幅度,有的屬于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類型,量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此,是否仍屬于輕罪值得商榷。有的以罪名為主兼顧法定刑的標準劃分輕罪,這類劃分通常將常見多發的幾個罪名規定為輕罪,亦缺乏合理的依據。
基于此,合理界定輕罪是治理輕罪的首要問題。筆者建議,根據立法同時利用大數據賦能進行輕罪分類。具體而言:首先,將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如危險駕駛罪、危險作業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確立為輕罪。其次,司法機關可以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對近幾年的犯罪所涉罪名及犯罪數量、類型等核心指標進行匯總分析。由于我國關于犯罪的規定,多數都存在兩個以上的量刑幅度,其中既可能包括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可能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這部分犯罪,檢察機關可以將近年來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按數量進行排列,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比例較高的幾類犯罪認定為輕罪,從而確定輕罪的大致范圍。然后,再利用大數據分析這些罪名中適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做好歸納分類,并將這些情形從輕罪中剝離出來,剩余部分認定為輕罪。這實際是以形式標準為主兼顧實質標準進行的輕重犯罪劃分。
依法嚴格把握輕罪的逮捕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了逮捕的條件和程序。輕罪的性質決定了除個別主觀惡性大、不認罪案件外,刑事政策適用時應當堅持寬嚴相濟以寬為主的方略。對于輕罪案件,在缺乏相應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背景下,如果用傳統治理犯罪的模式治理輕罪,可能會擴大刑罰的負面溢出效應。結合近年來輕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成為犯罪治理的主要對象這一刑事司法的客觀實際和時代背景,應嚴格把握輕罪的逮捕標準。具體來說,對于非涉黑涉惡、非集團犯罪的單純輕罪,在沒有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規定的五種情形的情況下,可以優先考慮不予逮捕。當然,這不是不予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的唯一因素,對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還應該結合該條第2款、第3款規定予以考量,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為秩序犯,沒有直接被害人,或者在有被害人的情形下已獲被害人諒解,且存在退賠退贓、認罪認罰等情形的,可以考慮不予批準或不予決定逮捕。其中,對于第3款規定的“曾經故意犯罪”可以理解為曾經故意犯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異種罪名。如此理解的理由是:主觀方面僅是犯罪成立的一個要件,隨著預防性輕微犯罪罪名的出現,部分故意犯罪的客觀危害可能遠小于過失犯罪。例如,有的危險駕駛罪的客觀危害可能小于交通肇事罪,有的危險作業罪的客觀危害可能小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等等,所以不應僅從犯罪的主觀方面考量批準和決定逮捕的適用,在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顯著變化的情勢下有必要進行相應調整。
充分發揮酌定不起訴制度功能作用。酌定不起訴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對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對于符合條件的輕微犯罪案件,依法適用酌定不起訴,既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又不影響犯罪嫌疑人融入社會,減少犯罪治理的難度,也與治罪與治理并重的輕罪案件辦理思路相適應。當然,適用酌定不起訴并非一放了之,而是在治罪與治理并重理念下,完善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對于擬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刑事案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續治理的需要等情形,確有行政處罰必要的,移送行政機關及時給予行政處罰,避免一放了之。目前,對于擬不起訴的案件,大多要經過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有的甚至要經過檢委會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主要針對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可能對司法公信力產生破壞等情形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對于擬不起訴的案件是否必須經過檢察官聯席會議值得深入思考。為了提高辦案質效,可以將不起訴中部分存疑案件作為上會討論的重點。對于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承辦檢察官可以在職權范圍內自行決定;對于擬不起訴案件,在事實方面比較復雜、法律適用方面存在爭議時,再通過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這樣,可以更好落實“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原則,彰顯扁平化管理優勢,提高輕罪案件辦理質效。
依法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據了解,2024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已辦理的審查起訴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人數占同期審結人數的87%。可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比較高,在由“治罪”向“治罪與治理并重”轉變過程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對于認罪認罰案件而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十分重要。檢察機關首先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查。圍繞案件事實和涉嫌罪名,堅持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法定證明標準,全面審查、核實在案事實、證據,依法及時提訊犯罪嫌疑人,保證犯罪嫌疑人是在充分了解自身行為與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后,基于真實意愿認罪認罰,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而忽略對在案證據的審查、認定,或者降低證明標準,如果經審查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次,加強辯護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訴訟參與,充分重視律師針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非自愿性意見,特別是對律師提交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欺騙、被脅迫情形下作出認罪認罰的線索或材料,更應當依法及時審查、核實,保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合法性、有效性。
總之,在刑事立法對治理輕罪規定尚待進一步完善的情況下,通過司法機關依法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通過充分依法發揮現有程序機制作用,可以有效提高輕罪的治理效果。
[作者分別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輕罪背景下犯罪分類治理研究(22BFX17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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