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鄭州晚報
2017-09-28 14:38:09
《河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節(jié)假日亂漲價或被約談 強制消費最高可罰300萬元
“雙節(jié)”將至,昨日,省政府法制辦發(fā)布公告,就《河南省價格監(jiān)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眾可于11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箱jjfgc212@126.com或寄信到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guī)處(郵編450018),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規(guī)處,也可登錄河南省政府法制網(www.hnfzw.gov.cn),點擊網站首頁右側“河南省法規(guī)規(guī)章征求意見系統(tǒng)”直接在線發(fā)表意見。
鄭報融媒記者 張競昳
8種情況下
經營者、行業(yè)組織或被約談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嚴肅查處價格串通、價格欺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低價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以及亂收費等擾亂價格秩序和破壞物價穩(wěn)定的違法行為。8種情況下,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公告、會議、書面通知、約談等方式,提醒告誡相關經營者、行業(yè)組織等應該履行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11種價格“不允許”行為
最高罰50萬元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jié)的價格和政府指導價規(guī)定幅度內的價格,同時明確,若出現(xiàn)11種價格“不允許”行為將被重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
只收費不服務
最高罰300萬元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優(yōu)勢地位從事5種價格行為。
根據(jù)《草案》(征求意見稿),經營者若出現(xiàn)5種行為,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8種依法應當提醒告誡的情況
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市場價格總水平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tài)時;價格舉報問題集中或者呈上升趨勢時;出現(xiàn)社會反映強烈的價格問題時;價格政策出臺或者變動時;季節(jié)性、周期性價格行為發(fā)生時;節(jié)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依法應當提醒告誡的其他情形。
11種價格“不允許”行為
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提前或者推遲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xù)收費;違反規(guī)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 不按照規(guī)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不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5種不得利用交易優(yōu)勢地位的價格行為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對方接受交易價格的;只收費不服務或者所收取費用與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明顯質價不符;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的;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對方承擔應當由經營者自身承擔的費用的;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不公平價格行為。
罰款數(shù)額較大,經營者可要求聽證
經營者若遭遇不公,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價格權益的行為;有權拒絕違法收費;有權對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和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業(yè)整頓、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要求聽證;有權對價格監(jiān)督檢查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想爆料?請登錄《陽光連線》( https://minsheng.iqilu.com/)、撥打新聞熱線0531-66661234或96678,或登錄齊魯網官方微博(@齊魯網)提供新聞線索。齊魯網廣告熱線0531-81695052,誠邀合作伙伴。